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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15:02:47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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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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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桂政发〔2014〕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上级拨付本行政区域以及本级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储存在国库或各财政专户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财政下达的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没有直接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财政下达的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已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具体分为三类:工程建设类、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其他事务类。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完善所管理的专项资金相关审批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分配管理
  第六条  上级下达的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汇同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上级相关政策和补助标准,结合我县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拟定资金的使用分配方案。使用分配方案要具体到项目的建设任务、建设地点、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等,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具体程序是:
  上级部门切块下达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主管部门迅速梳理年度项目规划,汇同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脱贫攻坚期间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目标,以项目规划为依据,围绕脱贫攻坚年度项目规划、年度项目库提出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抓紧组织实施,如在项目资金安排的当年8月底前(脱贫攻坚期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规定在5月底前)确实无法组织实施或根据项目进度申请拨付资金的,将该项目资金调整到条件比较成熟、实施进度比较快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汇同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原审批渠道上报审定。并按要求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指标下达管理
  第八条  上级下达的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10个工作日内,由财政部门业务股室填写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申请表,经财政部门领导审核、县领导审批后,办理录入并全额下达到资金主管部门;上级下达的需要进行再分配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收到指标文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录入并全额下达到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股室,待审定批复资金分配方案后,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股室在收到批复方案10个工作日内全额分配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县本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项目主管部门的预算专项资金,县人大会批准后20天内,财政部门办理录入并全额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全县切块预留的预算专项资金,县人大会批准后20天内,办理录入并全额下达到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股室,按照当年度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资金使用部门后,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股室根据经批准使用金额分配下达到资金使用部门。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到资金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后,如发生调整项目实施部门,待相关部门办理资金调整使用分配方案,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股室再根据经批准的调整方案重新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 计划下达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管理,严格执行经批准拨付资金额度下达原则。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拨付额度,经审批后,在国库支付系统指标模块相应指标,由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做用款计划上传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未经批准使用的资金不准下达。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审批流程是: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或非工程类项目资金拨付额度提出申请(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批,县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汇总(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呈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资金使用部门在国库支付系统作计划、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审核、下达。
  (一)工程建设类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工程进度下达资金,即项目签订合同并开工,可预下达项目资金的35%;以后按照工程进度下达资金(下达比例以合同为准);项目竣工验收后可下达项目资金的90%;待完成验收并结算后,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结算进行审核,资金可拨付至结算审核最终结果的95%,剩余5%预留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项目质保期满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复验,未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
  (二)采取“先建后补”管理方式的,根据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度,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核实后,可按补助标准预先下达35%补助资金(农业产业项目预付款可按实施方案比例确定);其余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可以分阶段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验收合格部分结算价款预付下达到85%补助资金;其余待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按程序审批,再下达其余补助资金。
具体流程为: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拨款申请〔附施工合同、监理月报表、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等(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的,必须先评审后进行招投标)资料〕,项目主管部门提供项目资金拨付明细表,填写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批意见→财政部门各业务股室分项目汇总审批表(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排资金金额等)→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     
  (三)非工程类项目资金原则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下达资金,流程为:由项目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附相关实施方案或其他资料),填写非工程类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审批意见→财政部门各业务股室分项目汇总审批表(明确资金使用文号、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内容、单位申请金额、拟安排资金金额等)→财政局分管领导审核→财政局局长审批
  (四)采取“以奖代补”管理方式的,按实施协议(合同)或实施方案约定的补助标准,先通过验收后,才进行拨付下达补助资金。对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下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实施主体可给予30日的整改期限,对经过整改仍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给予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计划下达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批的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汇总表、项目主管部门提供的专项资金拨付明细表,在国库支付系统分子项目分别申请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归口业务股室审核→财政部门国库股终审下达。
    第五章  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达到财政投资评审金额的,必须先评审后进行招投标,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资金,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办理资金支付须根据资金性质提供支付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专项资金,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先根据县长的指示精神办理资金支付,过后按以上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县人民政府、县委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严禁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拨付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完工工程量(工程进度)的真实性承担第一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办理资金拨付业务必须履行审核程序,要对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相关单位补充完善。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收回资金。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有关责任单位要及时整改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整改情况按时反馈给审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同时,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审批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追踪问效制度,做到事前审核、事中跟踪、事后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防资金流失和被挪用。
第七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纳入资金主管部门、资金使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把资金支出进度、资金管理纳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考评由县绩效办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主要对象是资金使用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下达的项目指标原则上一年内实施完毕,资金使用原则上达到100%。如果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缓慢,影响到上级部门对我县的绩效考评,除特殊情况外,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项目监理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列入本县监理行业黑名单,监理单位及其负责审核的监理工程师,五年内不得在本县区域内从事项目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贪污、私分、挥霍、浪费财政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财政部门立即停止拨付资金,相关部门应进行检查整顿,予以纠正;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县原制定的有关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于2017年6月29日公布的大政办发〔2017〕85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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