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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14:55:59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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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
安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大化中区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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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脱贫攻坚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切块下达和上级下达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广西农村投资集团统一承接的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自治区财政厅委托广西农投集团转借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以及县级整合安排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的资金拨付、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管理,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大化瑶族自治县财政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审核和监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拨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款以经财政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概算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竣工时工程量必须以建设部门(或有资质单位)、监理审定的竣工材料和建设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算。凡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增加工程量不予以计量。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原则
  第六条 属于依法招标的投资额较大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当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和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查、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等;项目施工总承包是指负责对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七条 属于政府主导且搬迁规模较小或者群众自建的项目,采取“集中采购、分片实施、联动管理、综合验收”的办法进行统规、统设、统建。即组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采购服务库,由搬迁贫困户组成理事会从采购服务库中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并按标准化规划、施工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建成后,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组织综合验收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评审),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评审)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审查(评审)。审查(评审)通过后提交相关部门批复,前期工作成果接受县人民政府监督,由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项目审批应并联进行,限时办结,包括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与审批、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建设规划许可及用地规划许可的办理、施工图设计与预算、财政评审、工程决(结)算审计等。
  (一)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进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施工图设计与预算的审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财政投资评审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视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
  (六)由县人民政府委托财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依法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组织审计。
  第十条  在农村地区建设的移民安置区项目,按桂环发〔2015〕31号文件规定,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范围。项目选址要注意避开水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由移民搬迁专责小组通过招标方式或者政府采购确定,对项目实施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工程的可研、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及工程预算应由县财政部门评审,工程决算应以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的最终审核结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易地扶贫搬迁专责小组要根据桂发改地区〔2016〕834号文件精神,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并组织移民尽快搬迁入住。
  第三章  项目资金拨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拨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征地费用拨付需提供的材料:
  1.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
  2.征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协议和补偿花名册;
  4.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5.县农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拨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按规定通过招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申请第一次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有关批准文件;
  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③施工合同;
  ④监理合同;
  ⑤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和工程量清单;
  ⑥工程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⑦《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提交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有资质的单位工程预算书。
  ⑧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农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规定不需要通过招标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即搬迁规模较小或群众自建项目申请第一次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原件);
  ②由搬迁户组成理事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相关会议纪要;
  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④施工合同;
  ⑤监理合同;
  ⑥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和工程量清单;
  ⑦工程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⑧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农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第二次至竣工验收前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金拨付审批表;
  ②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和工程量清单;
  ③工程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4.申请竣工验收后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时提供的材料除上述第2点的规定外,还应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或有资质部门编制的竣工结算文件、单项工程投资额达到规定金额(50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资产交接清单。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核和报账程序
  第十五条  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各搬迁点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由施工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监理复核,相关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总承包单位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把进度款拨付到实施单位。
  第十七条 统规、统设、统建工程款拨付原则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完成“三通一平”和房屋基础建设后可以申请第一笔工程款,按完成工程量的50%拨付资金;完成第一层建设后,按完成总工程量的80%拨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按最终审核结果的95%拨付资金,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以购代建工程款采取分期预付款方式,第一次预付款自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的10%预付房价款;待完成总工程量的50%后,按合同价的30%预付房价款;以后按完成总工程量占合同价的比例折算成工程进度,按完成工程进度的80%拨付房价款;待所有房屋办理移交手续后,再按合同价的95%拨付房价款,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拨付审核程序:
  (一)征地费用的拨付审核程序
  1.单次申请100万元以下征地费用的拨付审批程序:
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安置点由县土地储备交易所)根据需要申请支付的征地费用填写项目资金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投公司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分管领导审批→县农发行拨付资金。
  2.单次申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征地费用的拨付审批程序:
由项目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安置点由县土地储备交易所)根据需要申请支付的征地费用填写项目资金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投公司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县农发行拨付资金。
  (二)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
  1.单次申请1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写项目资金审批表→监理单位核实→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安置点免审)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投公司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分管领导审批→县农发行或县国投公司拨付资金。
  2.单次申请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审批程序:
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写项目资金审批表→监理单位核实→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区安置点免审)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县国投公司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县农发行或县国投公司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财政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代建合同(县城区安置点提供施工合同或以购代建合同)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填写资金审批表→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易地扶贫搬迁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所有项目资金在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报账。报账的程序为: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审批和结算报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资金政策专责小组、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原于2016年10月13日公布的大政办发〔2016〕12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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