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相关程序”的答复
尊敬的韦宝花网友:
您好!关于您询问“出具未婚证明的相关程序”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以下简称《通知》)已明确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非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不能证明当事人单身或正处于已婚状态,民政部门从未开具过单身证明或婚姻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在印发《通知》前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任何部门或单位向当事人索要证明均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四、不再出具证明并不是不提供婚姻登记信息,而是让信息在相关部门间传递,让老百姓不跑冤枉路。
五、对于保留的需出具证明办理公证事项国家清单的当事人,出具证明的相关程序如下:初审——受理——审查——出证。
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是受委托人。当事人申请出具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利害关系人申请出具的,除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外,还要提供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是基层组织的持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3.受委托人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委托人)的户口等和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关于婚姻登记情况的声明、申请书和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
经审查,符合出证条件的,婚姻登记员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后即可出具证明发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或受委托人。
如有疑问,请电话向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咨询电话:0778-5828529。感谢您对我县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大化瑶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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