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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4 11:47:16  来源: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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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7〕2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2018年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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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2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预算管理办法
(2018年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预算管理,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促进本县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预算包括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和各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  全县预算管理实行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三种管理形式。
  第五条  乡镇预算管理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对乡镇财政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支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府办主任、财政局局长、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组成的财经领导小组,对县财政预算实行集体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全县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等草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全县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预备费的动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五)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七)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县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和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全县预算草案,并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全县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全县预算的执行,并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全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有关全县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全县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全县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全县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全县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各部门在全县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乡镇、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和监督本乡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乡镇、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向县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乡镇、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乡镇、本部门的决算草案;
  (六)组织对本乡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全县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对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全县预算收入由纳入全县预算管理的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全县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公共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以及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按法律法规应当纳入公共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等收入。
  第十二条 全县预算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事业发展(指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与传媒、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林水、工业、商业流通等事业)、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十三条 全县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本级政府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五)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三)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四)本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
  (五)本部门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预算编制,根据乡镇政府的事权管理需要,按照有别于一般行政机关的管理办法 ,按照因素法及结合本县财力情况合理安排乡镇公用经费。乡镇经费核定后,实行“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全县预算遵循“二上二下”的基本规程,并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三季度,由县财政部门向各部门以及所属单位部署下一年度全县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需审核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于当年10月底前报县财政部门(一上);
  (三)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全县预算总收支计划和专项资金分类支出限额的建议,并于11月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
  (四)县人民政府根据县财政部门的建议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全县预算的重点支出项目和支出限额,12月15日前,由县财政部门向各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一下);
  (五)各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支出限额和县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正式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12月20日前报县财政部门(二上);
  (六)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调整,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七)县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全县预算草案,12月3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八)县人民政府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九)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全县预算后,县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二下)。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本级政府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项目预算说明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情况。
  第五章 预算审查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全县经济和发展规划,全县预算收支范围,以及本部门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预算的绩效计划和预算支出项目的绩效目标;
  (五)项目支出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情况,用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事项的预算安排情况,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六)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是否按照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全县预算草案。
  第六章 预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人员经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工资津贴政策以及本县执行的补贴标准按实有人数核定。
  第二十五条  公用经费预算管理。
  (一)日常公用经费分项定额标准统一按照核定各部门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数及所承担的业务性质不同,分类分档安排:
  1.县直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参照自治区当年度预算区直单位分类分档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按如下安排:
  (1)党政领导机关5100元/人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机关(含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助理));
  (2)司法机关一档5080元/人年;
  (3)司法机关二档4860元/人年;
  (4)综合部门4740元/人年;
  (5)一般行政部门一档4560元/人年;
  (6)一般行政部门二档4390元/人年;
  (7)一般行政部门三档4090元/人年;
  (8)事业单位档3930元/人年。
  2.乡镇和乡直单位按乡镇机关事业人数、与县城距离、行政村数、人口、幅员面积等因素通过加权平均计算,综合定额为:大化镇2802元/人年、贡川乡2559元/人年、共和乡2598元/人年、六也乡2620元/人年、古河乡2536元/人年、百马乡2584元/人年、都阳镇2643元/人年、岩滩镇2707元/人年、羌圩乡2677元/人年、乙圩乡2697元/人年、七百弄乡2722元/人年、北景镇2755元/人年、板升乡2826元/人年、古文乡2652元/人年、雅龙乡2725元/人年、江南乡2730元/人年。
  3.学校按在校学生数计算公用经费(县本级安排),标准为义务教育阶段按中学生每生每年25元、小学生每生每年15元计算(特殊学校例外)、高中学生每生每年400元、公办幼儿园(含学前教育)按每生每年300元计算。
  4.村委会公用经费,按每村每年15000元;居委会公用经费,按每个每年25000元定额列入财政预算。
  5.差额管理、自收自支、定额上交单位不安排日常公用经费。
  (二)交通费安排。
  1.应急、机要通信用车、调研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等属于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管理的车辆,费用切块包干车管中心统筹使用;
  2.一般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12000元/年.车核定(限定防汛抗旱办、环境监测站、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县民政局);
  3.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分两个档次。执法一档18000元/年.车(其中核定车辆数:县纪委3辆、公安10辆、检察院4辆〔含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法院4辆、司法局2辆、交警大队2辆、消防大队2辆、食品药品监督所1辆);执法二档12000元/年.车(限定派出所19辆)、农业局1辆、环保局1辆、林业局1辆、森林公安局1辆、县工商和质监局4辆(其中:基层工商所2辆)、渔船渔政站1辆、动物卫生监督所1辆。
  4.事业单位按12000元/年.车(指有车辆定编的全额拨款的一级事业单位,或者有车辆编制但无收费项目单位的二层机构,定编1辆)。事业单位的交通费预留安排,公车改革前按月拨付给预算单位,公车改革后全县统筹安排使用。
  5.差额单位不安排交通费。
  6.乡(镇)人民政府核定应急、机要通信用车每个乡镇3辆,定额12000元/年.车。
  7.老干部服务用车定额12000元/年.车。(按公车改革方案安排老干局1辆)
  (三)会议费安排。
  县级召开的会议,会议费支出按《大化瑶族自治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安排,会期和会议规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会议费(不含人大例会经费)仍按因素法核定,即:基数3000+综合指数×100000。年度各乡镇具体定额为: 大化镇16997元、贡川乡8047元、共和乡8350元、六也乡9898元、古河乡6463元、百马乡8530元、都阳镇8387元、岩滩镇9007元、羌圩乡7552元、乙圩乡6856元、七百弄乡8621元、北景镇9897元、板升乡10615元、古文乡7585元、雅龙乡10967元、江南乡10228元。
  (四)为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能,设立 “乡镇工作补助资金”,按行政村数(占30%)、农业人口(占50%)、幅员面积(占20%)等因素综合计算,各乡镇具体定额为: 大化镇480839元、贡川乡276358元、共和乡309318元、六也乡346458元、古河乡228675元、百马乡308878元、都阳镇313349元、岩滩镇348112元、羌圩乡285419元、乙圩乡270121元、七百弄乡312502元、北景镇353010元、板升乡369670元、古文乡264402元、雅龙乡368667元、江南乡343721元。以上乡镇补助资金含:乡镇联席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乡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经费、乡镇共青团工作经费、人大工作经费、乡镇设备购置经费(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为保障乡镇纪律工作的正常运转,每个乡镇按10000元安排乡镇纪委工作经费。
  (五)车辆保险费投保种类核定为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车内乘员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等7种保险以及包含应缴的车船税列入所在机关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消防队、纪检、政法委部门等实行综合预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上级补助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收入管理,公检法司部门公用经费支出按保障标准执行,消防队30000元/人.年;纪检26000元/人.年;政法委24000元/人.年;森林公安17000元/人.年。政法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全额安排部门使用,县级保障部分由县财政按进度安排,上缴行政性收费按《自治县政府非税统筹比例办法(大政发〔2016〕2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工会经费、职工医疗保险、残疾人保障金等有文件规定比例的项目,结合本县财力情况安排。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按国家核定的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县人民医院和县妇幼保健院按大政发〔2015〕21号执行,乡镇卫生院按大政复〔2016〕8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聘用的临时工、教育部门聘用的代课教师、协警、消防大队临时工等工资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按县委、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村干部工资待遇采取基础工资+奖励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以县委、县政府或者县委组织部的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行政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上级有文件规定计算,差额单位在职职工按差额比例进行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当年财力情况,可以在预算中适当安排不可预见费用于不可预见的事项开支。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设置预备费,设置比例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
  第七章 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政府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用于各部门、各单位正常运转的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必需的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六条 组织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申请。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操作规程支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不得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要严格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大化瑶族自治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九条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年度执行中,除特殊情况和政策因素外,中途不追加支出预算。
  第四十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不可预见和预备费时,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二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上报,按程序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当及时纳入全县预算收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当年一般公共预算如发生减收,暂缓安排不是急需安排的预算项目经费,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调剂不可预见费用于平衡预算。
  第四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全县专项资金的预算因不可抗力、政策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所有政府投资的项目资金的拨付均通过财经领导小组成员核签和县长审批后方能拨付。资金拨付按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县长审批,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由政府常务会讨论确定,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由政府常务会讨论报县委审定。
  第八章 预算调整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不同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预算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四十六条 全县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章  决  算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安排布置编制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第四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本县决算草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十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县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全县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全县国库和全县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三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县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执行县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县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五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县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依法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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