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列入自治区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自治区交通厅桂交基建发[2008]12号文件划分的权限办理
审批依据:
(一)2004年3月31日颁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二)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日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审批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七)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 (八)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合格。
应交材料: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意见 (二)经项目法人组织形成的《交工验收报告》 (三)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四)请示文件 纸质材料,一式一份。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